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林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宁县X镇X村第四村X组。

代表人何某甲,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新宁县X镇X村第五村民小驵。

代表人伍某丙,男,该组组长。

被告伍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村主任,住(略)。

被告伍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新宁县X镇X村第四村X组(简称第四组)与被告新宁县X镇X村第五村X组(简称第五组)及其被告伍某丁、伍某戊、伍某己、伍某庚、伍某辛、伍某壬、伍某癸等因山林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惟炳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邹定国担任本庭记录,原告第四组代表人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何某乙;被告第五组代表人伍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伍某某;与被告伍某丁等七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灶皇山”山场,解放前系何某村民何某铎的祖业山;土改后仍属何某铎家所有;四固定时,该山固定给当时的一队所有;1974年,一队被分成一、四队,此山被分配为四队所有,即现在的原告所有;1982年定权发证时,颁发了新字第X号山林所有证书,其四至是:东至孟家冲到官塘伍某大路为界;南至一、五队土坎边;西至五组松山老土坎;北至五组松山毛坪老土坎为界;面积约6亩,一直由原告经营、管业,与被告素无争执。于2004年2月12日,被告突然将原告所有的林木砍伐4000余株,经多方处理无果;2008年冬至2009年春,被告见原告人单势薄,竟而将该山场进行全面垦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有的“灶皇山”山林侵权,并赔偿其损失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已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调查记录,主要证实五个方面的内容:(一)该山场解放前、后,合作化,四固定,定权发证等各时期的变化情况;(二)该山场的管业情况;(三),该山场的四至范围的标致性界限;(四)该山场发生纠纷的原因;(五)唐某某的记录主要证实发证时期的情况及在处理该山场时的一些不同观点、看法。

2、何某铎、林昌政二个证明。主要证实二个方面的情况:(一)主要证实该山场原系何某铎家的祖业山以及后期变更情况;(二)主要证实发证时,填写证书的一些情况。

3、山林侵权示意图,主要证实五组部分村民侵权的情况。

4、山林所有证底册与正册,主要证实二个方面的情况:(一)不但有底册,而且有正册,底册与正册是一致的;(二)发放,领取其山林所有证证书都是符合法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证书,没有任何某据能够证实、推翻是属非法、无效的证书。

5、山林侵权的相关照片,主要证实现场被毁、被挖、被翻耕的情景。

6、控告状,以证实被告侵权,及时提出要求,要政府部门进行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灶皇山”是大片山场的统称,真正所争执的山场不是“灶皇山”而是“对面山”山场;该山场解放前是官塘村伍某伍某凯家的祖业山;但实事求是的讲,何某的何某息在该山场境内确实有一块山林,面积约三分,种了两棵桐子树;土改时,仍按原先的户主,各管其业;合作化时期,伍某的山划归二队所有,何某的山划归一队所有;“四固定”时仍各管其业,1974年,官塘一队划分为二个队,即一、四队,也就是现在的第一、四村X组,该山场分队时到底划归那个组,没有文字记载。1981年,官塘二队同样也改体,分做两个队,即二、五队,其山分配归五队,也就是现在的第二、五村X组;1982年定权发证时,我组也填发了山林所有证草册,并核发了山林所有证证书,由于保管不善,组长常年更换,其证书被丢失,其存根在2004年黄龙镇政府处理两组山林权属纠纷时,原告方却私自将伍某钧所填写山林所有证(底册)取出,再私自填写几份,所以,他们现在的山林所有证,不是当时工作组所核发的有效证书,其正册由于撤区X乡时,保管不善,也被遗失,无法查找,其草册现保存在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冬至2009年春,我组村民将该山场做为新增人口土地补偿分配到户,也就是指原告所诉的伍某丁等部分村民,数十年来一直在行使管业权,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他们的主张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原告的山林所有证证书将我们组“峦山凸”的“三包土”也包括填写在内;二是南、北面以土坎为界,现场有很多条土坎,到底以那条土坎为界,表述不太明显;三是证书中所填写的面积与树木株数不太符。据此,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驳回。

被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权力,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伍某钧、伍某燎、、伍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词,主要证实四个方面的事情:一是以证实解放前、后均系官塘伍某所有,“四固定”时确权为原官塘大队二队所有,二队分为二、五队时,分给五队所有;二是证实官塘村X组在该山场确实有一块林地,是桐子山,面积只有三分左右;三是证实被告一直在行使管业权,以前从未发生过纠纷;四是证实原告出示的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不属伍某钧所填写,其证册也不属原来填发人所书写,应系假证。

2、对陈志勋、伍某某等人的调查,主要证实二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以证实他们买树时,是向五组买的松树,不是向官塘村X组购买的,说明是五组一直在行使管业权;二是证实他们买树时,原告是知情的,当时也并未提出异议,说明他们是认可五组的所有权、管业权。

3、被告出示了与伍某某买卖青山合同一份,主要证实双方买树合法有效的,体现被告在行使管业权、所有权。

4、官塘生产队田土花名册,主要证实三个问题:一是“蛮山凸”系被告的“三保土”,而原告的山林所有证也将四至框入范围之内;二是“灶王某”李三娘有新田,伍某元在山下有长丘田一丘;三是“灶王某”大路以下的山名叫“对面山”,不叫“灶王某”。

5、被告出示证明一张,主要证实在2004年以前未发生过纠纷。

6、被告出示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一份,主要证实二点:一是被告有“灶王某”的权属证明依据,其四至也涵盖了争执山场;二是原、被告的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原来本系伍某钧一人所填,而现在原、被告的证书(草册)并非系一个人所填写,显然,原告的证书(草册)明显存在瑕疵。

7、王某海、伍某丁证明一份,主要证实,2004年在黄龙镇政府处理该山场时,做为山林权属之争,出示证据时,即山林所有证(草册)时,四组出示三份,五组出示一份,其中四组只有一份与五组是系伍某钧所填写,有二份不属伍某钧所填写,明显存在疑问。

8、被告最近又提供了“黄龙镇X村四、五组争执灶皇山权属座谈记录”,主要更进一步证实:该案系权属之争,而且当时是黄龙镇人民政府已受理,只不过没有做出处理结论。

9、被告申请法院调取了“黄龙公社官塘一、四队分队情况表”一份,主要证实:该山场一、四队在分队时,没有明确归四队。

被告伍某丁等七人辩称:我们是按照组上补给的山林面积,进行经营、管业,根本不存在侵权,原告将我们七人列为被告是不应该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六方面的证据提出了下例观点:(一)证人证言大多数属亲友关系,不能做为依据使用;(二)何某铎有三分土在该山场,我们一直是认可的;至于林昌政讲证书是他填写的是不可采信的,因为我们整个村的证书草册(底册)是伍某钧填的,正册应当原是本村何某端填写的,他们说是林昌政填写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出示的草册与正册填写的时间明显存在问题;(三)山林示意图及第五号证据图片称我们侵权,依据明显不足,村X组上分配的山,在行使管业权,自已按照组上的分配行使管业权怎么说是侵权呢(四)山林所有证原告出示了是事实,无可非议,但其内容的真实性是值得探究的;(五)第六号证据“控告状”明显地证实二个问题,一是说明我们在行使管业权;二是证实我们双方确实还存在权属纠纷,而且镇政府已经进行了受理,镇政府当时还进行过处理。之所以,我们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伍某丁等七被告没有发表其他辩论意见,完全赞成被告五组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提出下例反驳质证观点:第一号证纯属家族与亲友的证人证言,可信度根本不能成立;第二、三号证据根本没有争得所有人的同意,就与另一方签订青山买卖合同,更能体现他们的行为是明显侵权,何某我们又及时向有关部门与政府部门进行了强烈反映,怎能说我们没有提出异议;第四号证据我们是认可他们在该山场内有土一块,现在还是他们自已在耕种,而且指明以一、五组土坎为界,就不存在界址不明显的问题;第五号证据这种观点我们认同,以前我们在管业,确实没有纠纷;第六号证据不能成立,即使有草册为什么没有正册,按照物权法来应当以先行登记的为准;第七、八号证据只能说明他们有意制造矛盾,我们当时主张的是侵权与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政府在没有搞清楚性质的前提下,做为山林权属纠纷显然是不对的;第九号证据他们说分队时没有写明归四组,这不是事实,现在一组也从未提出来是他们的,没有提就不存在侵权方来讲这个事。至于,伍某丁等七被告辩称不应列为当事人,而实施侵权的人是七被告,怎么不能列为当事人呢其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说,原告的主张是有事实与理由,应予以支持;而被告方纯属是在无理缠诉。

经审理查明,“灶皇山”山场,座落在本村X组对面,被告又称该山场为“对面山、峦凸岭”。解放前何某铎、伍某凯在该山场均有部分山;解放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仍各管各业,均无确权的文字依据,双方出示了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唐某某、何某某、伍某钧、伍某燎、伍某某、何某某等部分证人证词;定权发证时,原告填写发了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并核发了新字第X号山林所有证证书;现实管业方面,原告出示了2004年3月8日控告状一份;被告也填写了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但尚未出示山林所有证证书;不过,被告出示了部分现实管业的依据,如:1966年4月13日《官塘生产队田土花名册》,记载了李三娘、伍某元灶皇山新田各一丘,面积各0.48亩,同时还记载了伍某元、伍某棉灶皇山土三块,面积为0.25亩、0.44亩、0.1亩,伍某棋峦山凸土一块,面积为1.亩;另外,被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黄龙公社官塘一、四队分队情况表”一份;其次,于2004年3月11日,被告出示了新宁县人民政府处理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的“黄龙镇X村四、五组争执灶皇山权属座谈会记录”一份;同时,被告还出示了“出卖松山协议”一份。2004年2月12日,因被告第五组在该山场砍伐林木,且双方导致纠纷,原告及时以山林侵权纠纷向黄龙镇镇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处理,而该政府认为属山林权属之争,并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过调处,自后做了处理,双方不服,对其处理结论均以没有收到为由,双方拒绝提供。直至2009年2月10日,原告再次以山林侵权纠纷诉至本院。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证与本院的认证,可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本院认为:“灶皇山”包含“对面山”、“峦凸岭”、“蛮山凸”等山场,解放前、后,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原、被告均未提供任何某权的文字依据;“定权发证”期间,1982年8月24日,原告填发了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1982年8月10日,核发了新字第X号山林所有证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确实进行登记,并领取了合法的效的证书;但是,1982年8月24日,被告也确实申报了山林所有证底册(草册),提交给了政府,政府是否给被告颁发了证书,查无实据;不过,双方因南、北方界址表述不太明显,以土坎为界,现场有多处土坎,到底以那条土坎,是以上土坎,还是以下土坎,确实表述不清,又无明显的界址与标致,确实存在林木、林地争执纠纷;至于,双方均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只能仅供参考;在现实管业方面,被告出示了一本“官塘生产队田土花名册”,其内容记载的真实性不可否认,但是不是争执范围之内,有待查实。何某,本案原来已经过黄龙镇政府做为权属之争进行立案,即使双方未提供处理结果,应视为尚未处理;更何某新宁县人民政府处理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主持过双方林木林地确权的座谈,双方当事人又在座谈笔录中签过字,也应视为认可系林木林地确权纠纷。综上所述,该案以山林侵权纠纷确实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侵权损失二万元,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某权损失的有效依据,其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龙镇X村第四村X组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凤玲

审判员刘惟炳

(本页无下文)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邹定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