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甲、朱某乙、冯某与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市政管理某政处罚纠纷案

时间:2005-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8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某:朱某甲,基本情况同前。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某:朱某甲,基本情况同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地址:佛山市X区桂城南兴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某:金勇刚,该局干部。

上诉人朱某乙、冯某、朱某甲和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因市政管理某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某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8年,原告朱某乙在(略)委会侯王村X组上基队X号门前的村道旁搭建了一间长1.90米、宽1.55米、高2。25米的建筑物。2004年4月14日,被告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某例》的规定,以原告朱某乙搭建的位于(略)委会侯王村X组上基队X号门前的村道旁的建筑物影响了城市市容为由,对原告朱某乙作出了南执罚[2004]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朱某乙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2004)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告作出的南执罚[200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2月23日,被告作出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审查的对象是被告2005年2月23日作出的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而非审查被告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南执罚[200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被告2004年3月23日作出的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书以及2004年3月29日作出的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不具有告知原告其据以作出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某和依据的作用,也未能保障原告对被告作出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故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某、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重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某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朱某乙、冯某、朱某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方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但一审法院没有根据事实和依据对案件全面、客观审查和认定,并又一次在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对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一审判决还遗漏了上诉人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另外,一审判决回避了对被诉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作出判断;一审判决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明显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同样情况下形成的证据采取自相矛盾的认定标准,同时也不尊重一审法院自身在先作出的判决;一审判决再次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5)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判决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向上诉人朱某乙、冯某、朱某甲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上诉人对朱某乙的处理某存在一个处罚决定,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书就是现在(2005)(略)号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其意义只是该决定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等于之前的其他程序行为没有法律效果。一审判决片面地将两份处罚决定书之间的有机联系割裂开来,就会造成一事两罚的矛盾。其次,我局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行为既是程序行为,又是实体行为,是案件审理某程中所独立进行的一个环节,并不完全依附于某个处罚决定。南执罚(2004)1006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产生一个新案件,而是原有决定无效,从案件的实体上仍是原来的案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原有告知并不当然失效。再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某和依据。我局重新作出(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某,以及处罚的依据都没有超越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书地内容,该告知程序行为,对(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仍有效。最后,告知程序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朱某乙已行使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处罚决定的内容与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其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上诉人采用的留置送达已使朱某乙的权利得到保障,又因朱某乙不配合拒绝签收,本局为保险起见,将该决定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公告,完全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本局作出的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某乙承担。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04)南行初字第X号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作出南执罚[200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没有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并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处理某定并责令该局重作。该局根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了本案所诉之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了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以证明其重作的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经查,南执处告(2004)X号接受处理某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均产生于(2004)南行初字第X号生效行政判决之前,说明该局根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并无重新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作出的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存在程序违法为由,作出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某确。上诉人朱某乙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但原审法院仅以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重作不当。经查,由于本案所诉之南执罚(2005)(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故原审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上诉人朱某乙等人的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朱某乙等人的赔偿请求,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与否尚未判定,对其赔偿请求的认定缺乏前提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朱某乙、冯某、朱某甲和上诉人佛山市X区城市管理某政执法局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某判员周刚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华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