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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金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605。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金某结构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文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金某结构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金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7日,被告段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金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段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8月16日被告段某某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935.8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金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段某某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的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935.8元,共计x.8元;2、被告金某对第一项债务本金某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段某春、金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春自愿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935.8元,合计x.8元;在2009年8月26日之前偿还本金1500元及利息2935.8元,在2009年10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8500元;

二、被告金某自愿对被告段某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段某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段某春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段某春、金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祥宇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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