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某,曾用名贺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绍坤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生一女儿,取名胡某梦。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两人经常性发生矛盾;2007年12月原告曾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小孩胡某梦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教育费;3、判决共同清偿债务;4、判决共同财产(房屋)归小孩胡某梦所有。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贺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7)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贺某某曾于2007年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的事实;

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贺某欢、周菊苏、孙望斌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从2006年8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3、原、被告婚生女胡某梦的证明材料及其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如原、被告离婚,胡某梦愿随原告生活的事实;

4、婚前财产清单一份,拟证明原告贺某某的婚前财产情况;

5、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墟场东的房屋一栋;

6、原告贺某某向贺某林、贺某梅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三份,拟证明原告为建房向贺某林、贺某梅共借款x元,此借款系原、被告共同债务的事实;

7、汇款取款凭条四份,拟证明原告向贺某林、贺某梅的借款部分是在银行取的,部分是贺某林、贺某梅寄过来的。

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贺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其委托代理人对知情人员所做调查笔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相吻合,具有客观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原、被告婚生女胡某梦的证明材料,系胡某梦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材料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原告婚前财产清单,该财产已经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系鼎城区X乡建设环保管理局批准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常德市鼎城区国土管理局批准颁发,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6系原告向他人出具的三份借条,借款对象均与原告贺某某具有亲戚关系,且未出庭接受本庭的质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情况下,无法核实该三份借条的真实性、客观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7系银行取款汇款凭证,从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汇款人等基本信息只能证明案外人贺某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有定期存款两笔及案外人贺某梅向另一案外人贺某欢汇款3000元等事实,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不能有力证明原告所称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梦,现在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中学就读初中三年级,一直随原告贺某某居住生活。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2006年8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2007年12月20日,原告贺某某以与被告胡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裁判文书业已生效。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一直分居生活,分居时间近三年之久。

另查明:原告曾用名贺某梅;原告婚前财产有组合家俱一套、水仙牌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墟场东第二间一至三层的房屋一栋;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份起开始分居。2007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仍然分居生活,分居时间近三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胡某梦已年满14周岁,一直随原告贺某某居住生活,其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要求与原告贺某某居住生活,故对原告贺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胡某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被告胡某某应依法承担抚养婚生女胡某梦的义务,因被告胡某某未出庭,无法与原告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抚养费支付标准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系房屋一栋(位于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墟场东第二间一至三层),从目前房屋居住现状及本案实际情况,宜将该房屋分成两份,原告分得该房屋第一层和第二层,被告分得该房屋第三层。原告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由其个人所有。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梦由原告贺某某抚养,随原告贺某某居住生活,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女胡某梦抚养费100元,给付至婚生女胡某梦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胡某某有探视婚生女胡某梦的权利;

三、庭审中查明的原告贺某某的婚前财产归原告贺某某所有;

四、位于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墟场东第二间一至三层的房屋第一层和第二层归原告贺某某所有,第三层归被告胡某某所有;

五、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谭芳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绍坤

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