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某诉许某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47岁。

被告许某某(又名许某),男,31岁。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某某做籽棉加工生意。2008年10月28日,其卖给被告计款x元的籽棉,当时被告无现金支付,给其出具了1张收据。后经多次催要,在2009年春节之前被告给付10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付1000元字样。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棉花款x元。

被告许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某又名许某,在淮阳县X镇从事籽棉收购生意。2007年秋季开始,原告多次将籽棉卖给被告,当时都是货款两清。2008年10月28日,原告谢某某将价值x元的籽棉卖给被告,被告未付货款,为原告出具了“收到籽棉,价款贰万壹仟整”落款为“许某”的收据。之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货款,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付1000元”字样。下欠x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出具家庭详细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河南省淮阳县X乡X村,许某某,x”字据。原告为追要欠货款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收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欠原告谢某某籽棉款x元,有书面证据在卷为证,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籽棉款x元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谢某某籽棉款x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有被告许某某负担。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海

审判员朱帮军

代审判员郭秀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立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