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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被告:郭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某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X号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及其被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离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今年10月1日,被告郭某不因什么事,便回到了娘家,叫也不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郭某承担抚养费。

被告郭某辨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刘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刘某的起诉和被告郭某的答辩,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2月1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4月2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5日,被告郭某生育长女刘某赛;2010年1月12日,被告郭某生育长子刘某辉。

本院归纳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今年十一假期期间(正是农忙季节),原告刘某在外打工,被告郭某因为娘家有事,将孩子丢给婆婆(原告刘某的母亲),自己回娘家住了几天,回家后与婆婆发生了口角。原告刘某回来后于2011年10月9日起诉到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且有一双儿女,双方应珍视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轻言离婚。被告郭某也应该考虑到,在农忙季节,将孩子丢给婆婆自己回娘家居住,回来后婆婆有怨言,说自己几句也是应该的,不应与婆婆发生口角后再回娘家居住,这种做法是有悖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原、被告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达不到破裂的程度,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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