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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尤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安徽省淮北市购买杜冷丁针剂57支用于注射和贩卖。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尤某某以1180元的价格卖与吸毒人员彭某杜冷丁20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家中缴获杜冷丁24支,规格均为x.经鉴定,从杜冷丁中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石某、张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明知杜冷丁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东普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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