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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张某丙、张某乙与徐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河南心连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姚某、张某丙、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姚某、张某丙、张某乙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上诉人张某乙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松青青、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丁、被上诉人田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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