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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莹、申振昌诉毕某甲、毕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玉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申振昌,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玉莹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告毕某甲,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毕某乙,女,23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毕某甲之女。

原告申玉莹、申振昌诉被告毕某甲、毕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子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玉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某甲、毕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玉莹,申振昌诉称:原告申振昌与被告毕某乙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2月26日按农村习俗双方举行压贴仪式,原告方向被告毕某乙下彩礼x元,该x元由男方交给媒人,媒人亲手交给了毕某乙的叔毕化锋,毕化锋交给了被告毕某甲,原告方为此待客花费3000元。后原告申振昌与被告毕某乙分别外出打工。2008年下半年,原告申振昌要求与被告毕某乙完婚,却遭到被告的强烈反对,要求原告方再给其拿20万元,否则,不讲结婚的事。无奈,原告方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x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毕某甲、毕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16日,原告申振昌与被告毕某乙经媒人毕xx、申xx、姜xx三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20日原告方向被告毕某乙下定亲礼x元,其中包括彩礼x元,三金礼6666元,衣服款3000元,见面礼990元。双方约定2009年正月16日举行婚礼。2008年腊月初六,媒人姜xx在向被告毕某甲送结婚时间单时,女方提出让男方再拿20万元方可完婚。原告申玉莹、申振昌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毕某甲、毕某乙返还礼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对毕xx、申xx、姜xx的调查笔录。2、华xx书写的礼单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申振昌依农村风俗向被告毕某乙所下的彩礼x元,被告在不能证明原告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全额返还。三金礼6666元、衣服款3000元系随彩礼一块交给被告毕某甲的,且数额较大,依法也应当返还原告。而见面礼作为礼尚往来,依法不予返还。彩礼、三金礼及衣服款三项共计x元,原告方仅要求二被告返还x元,另332元视为原告方自愿放弃。依照《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某甲、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申玉莹、申振昌礼金x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毕某甲、毕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子建

二OO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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