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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日前支付被告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x元(不含原告已支付的x元医疗费和x元的赔偿款);

二、如果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履行,则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8日支付被告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x元(不含原告已支付的x元医疗费和x元的赔偿款);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鸿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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