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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4日被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新郑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郑某某、赵伟中(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赵伟中驾驶一辆黑色捷达轿车窜至中牟县X镇易发商圣建材市场魔涂油漆店门前,后由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以看漆为由进行“掩护”,被告人赵伟中在车上等候接应,被告人郑某某乘机窜入该店内办公室,将被害人席某某放在桌子柜里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5500元及欠条等数张,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将钱包藏在路边的玉米皮里。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2、201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杨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郑某某某湖镇X村重庆菜馆,被告人张某甲以买菜为由做“掩护”,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接应,“杨某”窜入该饭店吧台,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抽屉里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杨某将所盗现金分给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郑某某每人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席某某、杨某某陈述,证人程某某、张某乙、席某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均系初犯,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亦能够退赃,缴纳罚金,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自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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