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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5日13时许,杨X为了向原XX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杨XX另案处理),将原XX骗至武陟县X镇X街杨XX家中拘禁,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行让原XX拿出和杨X伙同诈骗江苏他人现金x元中的4580元后,才让原XX离开。案发后,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到武陟县X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张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原XX的陈述、证人杨XX、杨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投案证明、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帮他人索要财物,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原XX进行殴打、胁迫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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