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诉吴某一块豆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吴某一块豆腐。

被告李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男。

被告肖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一块豆腐、李某、周某某、黄某乙、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到该饭店调查询问,该饭店在原告起诉前已转让给他人,且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中无吴某一块豆腐的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均属另外四名被告签字,按原告提供的其他被告地址均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