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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疾病,双方无法正常夫妻生活。2007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彻底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实:

1、结婚证1本,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鼎城区X镇X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3、证人吴焕军、陈秋华、李友光当庭证言,欲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被告文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融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须向被告返还彩礼金2万元。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黄某春、吴标、闻孔祥、钟珍春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感情较好的事实以及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情况;

2、原告本人写的书面材料1份,欲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因在于原告本人,如果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补偿;

3、鼎城区X镇大龙站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家庭困难,为结婚欠债数万元,原告理应返还部分彩礼金的事实。

对于原、被告的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分别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形式合法,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3,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其与被告父母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其真实性原告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3,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已经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20日办理结婚证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协调,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磨擦,长期在外打工期间,聚少离多,2007年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金5000元,见面礼金2000元,金耳环、戒指、项链、手链各一个,其中金耳环、戒指、手链现在被告方。原告婚前财产价值约4000元,现均在被告家中,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享有对被告姐姐文某华债权1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父母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弥合,被告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1000元彩礼金,共同债权1000元归被告享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缺乏理解与沟通,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长期分居,被告亦附条件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婚前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现请求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共同债权,应当共同享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现各自实际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谢某某现存放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衣服鞋子归原告所有),另由原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文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000元;

三、原、被告享有的对被告姐姐文某华的1000元债权归被告文某某享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万星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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