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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被告人刘a为非法牟利,伙同李a、张a(均已被判刑),在本市x区x镇x村x号开设“二、八杠”赌场,纠集范a、冯a、陶a、胡a等人聚众赌博。至案发,被告人刘a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09年5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李a、张a及参赌人员40余人。

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a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范a、冯a、胡a、陈a、吴a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犯罪人李a、张a的供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追缴被告人刘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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