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隆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07年5月19日在被告方开办金穗借记卡并据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2008年9月4日13时许,原告与儿媳妇一起持金穗卡到被告方所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前准备取款时,有一个年近60岁的男子在自动取款机上插银行卡,该男子说卡插不进去,机子有问题,并讲要原告看一下是什么问题,当时原告手中拿着卡,该男子伸手将原告的卡弄到地上后俯身拾卡时将原来的卡调换,然后将另一张卡插入自动取款机后不久即离去。原告以为该男子将原告的卡插入了自动取款机即在自动取款机上输入自己的金穗卡密码,原告连输3次密码自动取款机均显示密码错误,在原告连输密码时被旁边另一男子偷看而泄露了密码。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不到款即走到被告的营业厅内去取款,在取款时被告的营业员告知所持的卡是外地卡,是外地卡取款要本人身份证,此时原告才意识到自己的卡被自动取款机旁的男子调换了。2008年9月4日13时23分原告要求口头挂失,但原告记不住卡号和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只记得姓名和卡的密码,被告的营业员答复原告不记得身份证号码或卡号,只能拿身份证来才能办理挂失手续。2008年9月4日13时46分原告拿来身份证办理挂失时,被告方工作人员答复原告卡内的存款已丢失,卡内只有余额739.57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系全国统一的系统,该系统显示原告的卡内存款于2008年9月4日13时28分至当日13时39分之间被他人支取现金x元,被他人转帐支取现金x元,共付手续费66元,原告共损失存款x元。被告的营业监控录相机显示的时间比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时间慢26分钟,慢26分钟的事实与原告在被告方挂失申请登记簿上记录的时间相符合。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确定性,原告在办理第一次口头挂失时,原告记不住自己丢失金穗卡的卡号,也记不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导致被告方营业员无法有效受理挂失进入中国农业银行电脑系统为原告办理挂失登记,被告方营业员在原告第一次要求办理口头挂失时并无过错。原告第二次办理口头挂失,原告方的存款已经被他人取走。原告方的卡丢失及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对此,被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丢失的储蓄存款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某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赔偿损失3.2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第一次挂失时间从视频录像显示应该为2008年9月4日13时7分56秒,第二次挂失时间为同日13时22分,原判认定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且营业员没有问上诉人记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仅要求出示身份证,若只要号码我可以打个电话问就行,不需要花费时间跑到家里拿。口头挂失不需要提供卡号和证件号,银行可以进入系统查询就可以确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农行隆回支行答辩称,上诉人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应由上诉人自己对借记卡丢失和泄露密码负责。第一次口头挂失不成功的责任在上诉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实名制的要求,上诉人在办理挂失时未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卡号,故无法办理,且我行工作人员也问过其身份证号码,但其不能提交。关于时间问题,因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与中国农业银行综合系统时间不符,比中国农业银行综合系统时间慢26分钟,应以客观时间为准。且存款被人盗走的时间为同日13时28分至38分,上诉人挂失时已经为时已晚。请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人申请借记卡挂失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上诉人存款被盗。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的规定,金融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口头挂失。同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规定,银行办理口头挂失需要储户提供银行卡基本信息,以便银行确认申请挂失的银行卡。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发现金穗卡被调换后向被上诉人申请口头挂失,但刘某某未能同时提供身份证信息或银行卡基本信息,导致被上诉人不能通过银行网络查找到上诉人的开户信息,无法进入系统办理刘某某申请口头挂失的业务,故被上诉人对刘某某存款被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汤松柏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