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衡阳市广播电台职员,住(略)。

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甲、谭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8日,被告谭某甲与原告签订一份再就业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0月24日至2006年10月24日,借款月利率为4.65‰,并由被告谭某乙对被告谭某甲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谭某甲发放贷款x元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由衡阳市财政拨款还息还至2007年6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甲未履行其还款义务,被告谭某乙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被告谭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借款借据,以证明①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月息4.65‰;②原告依约向被告谭某甲发放x元贷款的事实。

2、身份证,以证明被告谭某甲的身份。

3、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证明被告谭某甲小额贷款申请,是经过衡阳市石鼓区X街X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衡阳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及原告审批。

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证明被告谭某乙自愿为被告谭某甲借款x元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5、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以证明被告谭某乙系衡阳市人民广播电视台职员。

6、催收贷款通知书,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7月23日向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送达的催收贷款通知书,被告谭某乙签收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所证明的事实存在,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2日,被告谭某甲向原告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x元,经衡阳市石鼓区X街X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衡阳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及原告审批,被告谭某甲、谭某乙于2005年10月24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0月24日至2006年10月2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4.65‰;被告谭某乙为被告谭某甲借款担保,其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谭某甲发放贷款x元。衡阳市财政部门拨款还利息至2006年6月20日。2008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被告谭某乙签收。被告谭某甲的借款本金x元及2007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至今未偿还,其保证人谭某乙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准如诉之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谭某甲发放贷款x元,履行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谭某甲、谭某乙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谭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要求保证人谭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某甲拖欠贷款的逾期利息,因原告未主张,故本院不予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如被告谭某甲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则由被告谭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送达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075元,由被告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要支付迟延履行双倍债务利息。

审判长许满元

审判员朱先荣

审判员刘振生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慧娟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