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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雅洁纸品厂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雅洁纸品厂,住所地江门市X街道办事处沙津横石咀里3-X号。

法定代表人方民威,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司法局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雅洁纸品厂(以下简称雅洁纸品厂)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芷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洁纸品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纸品厂诉称,2005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卫生巾,共应支付原告货款x元,但一直未偿还。2007年5月18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07年10月份全部还清,但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贺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07年5月18日贺某某向原告雅洁纸品厂出具内容为“欠雅洁纸品厂卫生巾款一共x元整(壹万叁千肆百叁拾贰元整),还款日期2007年10月份,清还完毕。贺某某2007年5月18日。身份证:x”的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

被告贺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雅洁纸品厂向法院递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依法采信为有效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12月,被告贺某某在原告雅洁纸品厂处购买卫生巾,共应支付原告货款x元。2007年5月18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07年10月份全部还清。被告加其阳至今没有偿还此款,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雅洁纸品厂与被告贺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拖欠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雅洁纸品厂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芷华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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