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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仲裁裁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樊吉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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