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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加雨、刘志敏、董立岩、包淑华、宋德春、罗继维、孙国仁、王玉玖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裁定提级的(2009)宁民执字第265、292、293、294、295、296、X号、(2008)宁民执字第X号等案件,因执行的实际需要,决定将上述案件退回松原市宁江区法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松执提字532、535、536、537、538、539、540、X号民事裁定书。

二、上列案件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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