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A。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分公司。地址:广州市X区宝岗大道X号新一佳商场宏宇店一楼。
负责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陈伟民
审判员彭新强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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