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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廖XX,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仁湾镇。

法定代表人:秦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成、人民陪审员蒋崇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总计x.1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2008年8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被同事打碎石击出的弹片击伤左眼,之后,原告经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书及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工伤待遇,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216.45元、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534.36元、停工留薪待遇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x元。总计x.61元原告不服裁决,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陈XX工伤待遇赔偿款x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永州X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在2010年9月16日前给付陈x元,逾期未付,被告永州X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另加付x元;余款x元在2010年12月16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被告永州X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加付x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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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谭胡林

审判员黄某成

人民陪审员蒋崇昆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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