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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与上河南省新郑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赵家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某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郑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某和庄镇X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怀玉,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赵家寨项目部,住所地新郑某辛店镇X村。

负责人王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项目部副经理。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人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三十一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赵家寨项目部(以下简称赵家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世军,上诉人三十一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贾伟霞,被上诉人煤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怀玉,被上诉人赵家寨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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