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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熊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09)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双方当事人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3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收到传票后,寄函告之因为工作忙无法出庭,本院再次电话通知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必须按时出庭,而上诉人拒绝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唐建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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