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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先贵,河南殷商(略)事务所(略)。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朱先贵、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6月23日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同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x元。原告针对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x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7万元被告已给付了原告,原告说我没还应提供我给他打的7万元欠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在安阳市殷都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并于当天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离婚后,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7万元人民币(但考虑到男方无经济条件,女方允许男方先打欠条,然后尽快还清)。

以上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男方先向女方出具欠条,但原告未向本院出具,故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欠其7万元未给付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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