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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孟某梦,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务琐事生气,虽生育一女,但双方一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1997年,我与被告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邵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孟某梦,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1997年双方均外出,分居至今。原告孟某某曾于2008年12月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邵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长,且生育一女,但双方分居多年,并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共同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丽娜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人民陪审员张新合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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