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区X街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凌凯,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诉称:1992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海县支行(后改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与南京汽车工业联营公司南海汽车厂(以下简称汽车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2年)第X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整,期限两年,即自1992年12月3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月利率7。05‰,并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上盖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营业部即依约划款。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虽经多次催收,但汽车厂没有偿还借款,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2000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南海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办)签订了建信(佛山)第X号债权转让协议,南海建行将上述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信达广州办,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向信达广州办归还欠款。2003年12月,信达广州办根据与(略)公司签订的《债权管理服务协议》及该公司出具的《特别授权书》,信达广州办与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转第X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并以公证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汽车厂及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同时进行了债权追收。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南京汽车工业联营公司南海汽车厂拖欠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被告于2005年9月6日、9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05年6月20日,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拖欠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略)元;
二、由于粤房证字第(略)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三楼和四楼已由佛山市X区联华资产管理公司赎回,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名下粤房证字第(略)号和粤房证字第(略)号房产的查封。
三、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同意将本院查封的其他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证字第(略)、(略)、(略)、(略)、(略)、(略)号)交由本院依法处理,用以清偿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拖欠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继续清偿。考虑到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如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两年内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名下再无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可供偿债,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后豁免被告佛山市南海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对余下债务的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由原告广东甲乙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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