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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段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某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武某某处承包了长沙市雨花区X镇安置小区X栋的泥工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一事产生纠纷,经多次调解均未解决,被告人王某甲便决定通过携带假炸药跳楼的方式胁迫安置小区X栋的业主支付工程款,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段某乙。2008年6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洞井镇安置小区X栋楼顶,将自制的假炸药悬挂于胸前,并扬言如不支付工程款便要引爆炸药。被告人段某乙则按被告人王某甲的要求,在现场向政法频道记者及围观群众谎称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炸药跳楼。为保障安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国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刑侦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处置;雨花区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治安支队前往协助;洞井镇政府人员也到达现场。洞井镇安置小区X栋及周边数栋楼房的住户被疏散,数家饭店、商店被迫停止营业,数个工地被迫停工。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按要求支付了x元后,被告人王某甲才解下身上的假炸药并离开楼顶。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的自制炸药中未检出炸药及火药成分,也未发现雷管,不构成爆炸装置。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录像、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编造爆炸威胁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没有说过要带炸药跳楼;被告人段某乙辩称其事先不知道是假炸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6年10月从武某某处承包了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安置小区X栋的泥工工程,被告人段某乙则在被告人王某甲手下做副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甲认为武某某还应付其x元,并赔偿其5000元,武某某则认为已付清所有款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找有关部门出面组织双方调解多次,但因双方各执一词及被告人王某甲未提交充分证据而未解决。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因无法再找到武某某,便决定通过携带假炸药假称跳楼的方式胁迫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的业主支付工程款或要政府出面解决工程款问题,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段某乙。2008年6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楼顶,将自制的假炸药悬挂于胸前,用锤子击墙以吸引他人注意,并不时做出要跳楼的姿势要求业主付钱。被告人段某乙则按照被告人王某甲的要求,与政法频道的记者联系,并向赶来的政法频道记者及围观群众谎称被告人王某甲要引爆炸药跳楼,造成了周围群众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保障安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国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刑侦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处置;雨花区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治安支队前往协助;洞井镇政府人员也到达现场。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及周边数栋楼房的住户被疏散,数家饭店、商店被迫停止营业,数个工地被迫停工。当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公安机关支付的x元后,才解下身上的假炸药并离开楼顶。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的自制炸药中未检出炸药及火药成分,也未发现雷管,不构成爆炸装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核实的证据证明: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材料,证明2008年6月16日洞井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楼顶有男子身绑炸药要跳楼之后赶至现场,民警爬到楼顶,了解到该名男子名叫王某甲,其声称目的是讨要4万元工钱,如果拿不到钱就要引爆身上的炸药从楼顶跳下去,被告人段某乙等人则积极协助。后在交给被告人王某甲钱后,其才于当天14时许将身上的类似爆炸物的物品交出,民警遂将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给杨某丙称要通过跳楼来搞钱,要杨某丙第二天过来帮忙打政法频道电话。次日9时30分左右,王某甲又打电话喊杨某丙过去。到了现场后,杨某丙看到段某乙也站在楼下,王某甲躺在X栋楼顶天沟边,好象要跳楼的样子,胸前还挂了两个雷管一样的东西。楼下围了许多群众在看热闹,还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120”的救护车和消防车都在现场。消防战士搬动充气垫跟着王某甲跑。民警在楼顶给王某甲做思想工作,王某甲叫他的侄儿过来拿了公安局给的4万块钱先走了。之后,王某甲将身上的雷管取下来放在一边,后来公安局的又拿来了6000元,王某甲就要杨某丙拿了这6000元走了。周围几栋房子都是学生宿舍,为了保证安全,民警设置了警戒带,很多学生都回不了宿舍吃饭,这几栋的商店也停业了,X栋后面几栋正在施工的房子也因此停止了施工。

3、证人段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6日11时30分许,段某丁接到1个女的打电话来说其姑父王某甲身上绑了炸药在楼上要跳楼,段某丁便赶到现场,现场围了许多群众、警察及警车,王某甲胸前挂着圆圆的东西,像是干电池做的爆炸装置,和楼上的人在谈条件。段某丁曾听王某甲说洞井的工地欠了他的钱一直没有拿到,这次他是用这种方式来要钱的。经王某甲同意,楼上的1个人给钱给了段某丁。段某乙要段某丁赶快坐“摩的”走,段某丁准备坐“摩的”走的时候被抓住了。

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2006年10月26日从武某某手上承包了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主体泥工工程,2007年10月完成工程,双方签有承包合同。武某某认为不欠王某甲的钱,但王某甲多次找武某某要钱。2008年4月双方在司法调解室时,武某某把所有的合同、领条等单据都摆出来了,所以根本不存在调解,结果不了了之。武某某也没有将王某甲打伤,没有同意赔偿他5000元钱。

5、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张某戊是X栋业主之一,2008年6月16日10点多钟,张某戊接到其妻电话说有人拿着炸药在X栋房子的楼顶上要跳楼后马某回家,发现X栋周围有许多的警察、警车及一些围观的群众。在X栋做过泥工的王某甲站在X栋楼顶天沟外面,扬言要跳楼,并且身上挂着象是炸药之类的物品。后在给了钱之后他才下来。张某戊等建房是和刘某星签订的合同,房子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了,业主没有欠王某甲的钱。王某甲因要工钱的事在小区闹过4次。

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8日曾有两名男子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来讨要工钱,而X栋的业主已经按合同把钱全部付给包工头了。

7、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8日,张某己得知王某甲、段某乙到洞井村安置房X栋来要工钱,听说两人身上捆了炸药,说要炸屋,后民警赶到了现场,把两人带到了派出所。X栋的业主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给了承包人刘某星,工资部分也全部给了武某某。2008年6月16日早上8时许,王某甲贴了1张红纸在X栋的楼梯间,是关于讨工钱的,王某甲到了X栋的楼顶装做要跳楼的样子,胸前还挂了1个雷管一样的炸药。后来民警赶来,在楼下扯了警戒线,将围观群众隔开了,消防队和“120”也来了。消防队还在楼下放了气垫,但王某甲不停地在楼上变换位置,消防队员也只能搬着气垫跟着跑。到了下午2点钟左右,王某甲才被民警劝了下来。为了保障安全,公安局来了几十名警察维持秩序及做劝解、说服工作,另外还有很多消防队员及医生。这周围都是学生宿舍,都封闭了,学生不能回宿舍吃饭。这几栋的门店也关门停业了,X栋后面几栋本来在施工的安置房也停工了。

8、证人马某庚的证言,证明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业主将工程承包给刘某星,刘某星将业务分包给武某某,王某甲从武某某手中承包了泥工工程。8个业主已按照合同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给了刘某星,将工资部分结清给了武某某。王某甲在这个工地做了一段某间,后来王某甲又来结账,两次跑到X栋来砸电表,4月份又拿了2个鱼雷来吓唬业主,业主和刘某星、武某某、王某甲一起到派出所司法办调解过几次,但在司法办算了几次,王某甲都已经没钱了。6月16日上午,王某甲捆了1包雷管一样的东西在身上站在X栋楼顶,做出要跳楼的样子,周围的群众都讲那是1捆炸药,楼下有几十名警察拉了警戒线维护秩序。这几栋的学生都回不了宿舍,门店也被迫关门了,后边几栋工地也被迫停工了。下午2点多钟,才将王某甲劝下来。

9、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6日9时许,邹某某接民警通知后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当时周围有许多的围观群众,公安机关用警戒带把整个X栋围住了,在X栋的楼下消防队员放了1个大气垫在下面。曾到司法调解室进行过调解的王某甲身上绑了像炸药一样的物品站在X栋楼顶。邹某某爬到楼顶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王某甲说只要把4万元的工程款给他就下来,要不然的话就引爆身上的炸药从楼上跳下去。后来公安机关的领导上来做工作也没有效果,最后洞井村村干部搞来4万元按照王某甲的要求把钱交给他的侄儿,他才把身上的爆炸物交了出来并从楼顶上下来。

10、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6日早上7时许,王某辛看见X栋楼顶上天沟边站着1个男子,腰上捆了1包东西。后民警来劝那名男子下来,还来了许多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消防的还在楼下摆了救生气垫。警察用警戒带把周围几栋都围起来了,老百姓只准出不准进。王某辛做事的工地都停工了。X栋周围几栋的居民、商户都被迫关门离开现场了。听楼顶那名男子在楼下的1个穿黑色背心的伙伴讲,是他们承包建的X栋安置房,结果工程款没有结算到,所以只好带着炸药来跳楼。

1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看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外面围着许多群众及警察,警察还用警戒带把X栋周围的几栋房子都围住了,不准群众进去。X栋楼顶上有1个穿红色衣服的中年男子来回走动,身上挂着一些像炸药的东西。还有几个人在楼顶做工作劝他下楼,但他一直不肯下来。一直到下午2点多钟,他才同意下楼,后来被公安机关带走了。邓某某本来是X栋边上做小买卖的,发生这件事的时候没有开门做生意,安置房X栋是外国语学院学生租住的宿舍,那些学生都不能进宿舍,下面的那些饭店、小卖部都关门停业,不能做生意。

12、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明刘某壬从学校回位于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的宿舍时发现停着许多警车,警察还用警戒带把几栋房子全部围了起来,消防队的人还在X栋的楼下放了1个很大的红色气垫。X栋楼顶上有1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身上挂着像炸药一样的东西,上面有几个男子在和他交谈。听周围群众说该男子是想拿着炸药跳楼。刘某壬就读的学校租的房子正好在X栋的对面,公安机关的人说怕有危险,不准学生上楼,周围的许多商店都已经关门了,基建工地也停工了。一直到下午2点多那个跳楼的人下来学生才能上楼到宿舍去。

13、证人马某癸证言,证明马某看见对面楼顶有1个穿红色短袖的中年男子腰上捆着1包东西站在房檐边上要跳楼,听说带的是炸药。来了很多警察和警车,还有救护车、消防车等。马某等想回宿舍,但警察守着不让人进去,周围几栋楼的商店、饭店都关门了,后面在建的楼房工地也停工了。有很多警察上楼去和那名男子讲话,一直到快2点钟的时候,那个男的才下来。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6日上午8时许杨某某在长沙政法频道热线(x)接待时接到1条热线电话,打电话的人讲,在洞井安置小区他的一位工友身上绑了炸药,扬言要跳楼,是因为讨要工资。杨某某就告诉记者刘某,并将那个打进热线的联系电话告诉了刘某。

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接政法频道指派到洞井安置房采访一个跳楼的事情。到了现场后,刘某发现1名男子身上绑了1个类似炸药的东西站在楼顶上,做样子要跳下来。楼下民警将群众疏散了,并设置了警戒带,防止真的要跳下来或爆炸。政法频道派刘某去的时候,刘某用电话联系了该男子的1名工友,到了现场后,刘某又打了他的电话,才找到这个工友,采访了他。这个工友讲因为工地上欠了工程款,不得已才带炸药跳楼的。经做工作,这个要跳楼的男子才于下午2点多从楼上下来了。政法频道热线是x。

16、辨认笔录,证明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段某乙就是当日在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假炸药扬言要跳楼的现场接受其采访的工友。

17、现场录像资料,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8、手机通话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曾拨打了政法频道热线x和被告人段某乙的手机,被告人段某乙的手机曾与政法频道记者刘某某手机通过话。

19、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了自制炸药(灰色腰包内装锯末)1个、X号电池8节、鱼雷4个、锤子1把以及红纸所写的大字报1张及上述被扣物品的特征。

20、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本案送检的可疑爆炸装置中未检出炸药及火药成分,同时未发现雷管,不构成爆炸装置。

21、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我局处置“6.16”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派副局长指挥,指派分局办公室、国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刑侦大队前往增援,并通知雨花区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协助,在洞井村安置小区处理本案的经过。

22、长沙市雨花区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依法严惩“6.16”事件当事人的报告》、洞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6.16”洞井村生产安置区X栋跳楼一事的情况说明》、洞井镇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甲与武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出具的《领条》,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从武某某手中分包了洞井村生产安置房X栋的泥工工程,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付款的情况,调处纠纷的经过以及本案的相关情况。

2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武某某处承包了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安置小区X栋的泥工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一事产生纠纷,王某甲认为武某某欠其工程款x元,还应赔偿其5000元。王某甲找多个部门组织调解均未解决,2008年4月8日王某甲还和段某乙带着2个鱼雷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去闹过,被派出所制止并批评教育了。因找不到武某某的人了,王某甲便决定通过携带假炸药假称跳楼的方式胁迫安置小区X栋的业主支付工程款或要政府出面解决。6月15日下午王某甲做了假炸药,6月15日晚上段某乙看见王某甲准备的假炸药这些东西,王某甲就告诉了6月16日要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来假装跳楼要钱,并且要段某乙到时候喊政法频道来采访。6月16日王某甲带着假炸药及锤子、红纸写的大字报来到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楼顶,用锤子敲墙以吸引别人的注意,然后做出要跳楼的姿势,要求X栋的业主付工程款。上到楼顶后,段某乙打电话问情况,王某甲要段某乙过来,还要他打劳动局和政法频道的电话,把声势造大点。大约是9点多的样子,段某乙到现场了,王某甲就全权委托他和警察交涉。后来警察、消防的都来了,在楼下放了1个气垫。警察上来和王某甲谈判,王某甲要求他们把欠的x元拿来。后来警察把钱送上来了,王某甲要段某丁来拿x元钱,杨某丙来拿6000元钱。段某丁拿到x元钱后,王某甲取下了系在腰上的炸药。

24、被告人段某乙的供述,证明段某乙在王某甲手下接了洞井村安置小区X栋的副工,后来王某甲没能从转包人刘某星、武某某手中结到帐,欠了段某乙一万多没结帐。段某乙同王某甲几次找转包人武某某、刘某星,还找派出所的司法办,喊了X栋的房东一起调解了几次,都没有得到解决,王某甲便多次讲要通过假意在X栋跳楼、炸楼的方式要挟X栋的房东,来拿到所欠的工程款。2008年4月8日王某甲、段某乙还在X栋那里拿了鱼雷去吓唬房东,后来被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了。6月15日晚段某乙到了王某甲住的招待所,看见他准备了鱼雷、假炸药、锤子、大字报等东西。王某甲讲第二天要带炸药到X栋去跳楼,并要段某乙到时候打政法频道的电话,喊记者来,好扩大影响,要挟房东出钱。6月16日那天,王某甲打电话要段某乙过去,段某乙看到王某甲胸前挂了雷管样的东西站在楼顶上做出要跳楼的样子,就帮其打政法频道电话。后来政法频道1个女记者打过段某乙的电话,并向段某乙了解现场的情况,段某乙告诉她王某甲站在这栋楼的上面,因房主欠了工资钱要跳楼。

25、两被告人的身份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现实表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消防等诸多职能部门派员到现场处置,大批群众被紧急疏散,多家饭店、商店被迫关门歇业,多个工地被迫停工,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处罚;其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没有说过要带炸药跳楼,被告人段某乙辩称其事先不知道是假炸药;本院认为,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出警经过,证人邹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在侦查阶段某作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事前决意以携带假炸药假意跳楼相威胁,并以此扩大影响索要工程款,事发过程中又声称如果拿不到钱就要引爆身上的炸药从楼顶跳下去,且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疑似炸药的物品不时做出要跳楼的样子,已足以使他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带炸药跳楼的意图;有被告人王某甲、段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段某乙在2008年6月15日晚已得知被告人王某甲准备的是假炸药;故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动机是为了索要工程款,尚不属十分恶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段某乙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08年12月16日止)。

三、没收被告人王某甲用于作案的自制炸药、锤子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啸

人民陪审员刘某强

人民陪审员李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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