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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大市场家电城家居广场二楼X-X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张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家界市武陵源区X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21元,由原告长沙锦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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