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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南舜龙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舜龙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南舜龙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x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现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5月在被告所承建的华盛世纪新城项目第X栋承包了脚手架搭设工作,2008年10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被告湖南舜龙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某某劳务工资x元,由被告于2009年8月23日支付原告x元,其余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248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124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霞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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