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步县人,住(略)。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邵阳市中医院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肖某乙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在2008年10月底前一次性还清,时至今日,被告都没有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被告蒋某某向原告肖某乙借款x元,约定2008年10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归还原告肖某乙借款本金x元。
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堂堂
审判员肖某军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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