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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5-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藁刑初字第105号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河北省深州市X村。2004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藁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冀(略)号挂冀(略)号半挂罐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到290公里+650米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董中锁撞倒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周某到藁城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藁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藁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被告人周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秦造田的证言,交通事故勘察笔录、责任认定书、投案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驾驶,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同安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杜奋勇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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