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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个体户,原住(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X乡金泉凯旋城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北塔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邵阳市北塔区政府二级机构工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某军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09年5月底还清,口头约定利息按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见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查明,2008年12月31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09年5月底还清。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某于2009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3000元,共计x元。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被告姚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军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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