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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向侯小年借2万元用于还债。2个月后,侯小年催被告人伍某某还钱,被告人伍某某无钱偿还债务。侯小年则提出要被告人伍某某用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区富景园X栋X号的房产证作抵押,而这房产证在2008年4月已被被告人伍某某抵押给唐罡明并向其借钱用于还债、赌博。因此被告人伍某某给了侯小年一个假的房产证,这个假的房产证是2008年8月被告人伍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的电话联系到一个作假证的男子,向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做样本,花100元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2009年1月,侯小年发现被告人伍某某提供的房产证系假证,同年6月1日,侯小年找到被告人伍某某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XX、周XX、李XX的证言及报案材料,株洲市公安局株公鉴(刑文)字(2009)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假房产证原件,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伍某某的借条复印件,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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