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分公司与肖某电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88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分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街X号。

负责人吴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该分公司职工。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分公司与被告肖某因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手机欠费183.18元、滞纳金171.94元合计人民币355.12元。被告肖某未答辩。现查明,1998年9月1日,被告肖某向原告申请使用号码为(略)的手机。2002年6月起至8月止被告共欠各项通信费183.18元,滞纳金171.94元(计算至2003年6月26日止)合计人民币355.12元。原告向被告催缴,被告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使用号码为(略)的手机,原告准予入网使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手机欠费183.18元、滞纳金171.94元(计算至2003年6月26日止),合计人民币355.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使用手机结欠各项通信费183.18元、滞纳金171.94元合计人民币35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代垫,待被告履行标的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开万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连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