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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原、被告在慈利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10月4日,生育一女,起名李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过问,原、被告夫妻关系长期不睦。自2009年正月起,两人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焦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

原告李某提供了下列证据:

①、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李某与焦某某于2000年11月7日在慈利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②、杨柳铺乡杨溪居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李某与焦某某于2000年11月7日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不好,两人从2009年正月开始分居。

③、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李某艮、胡昌全的调查笔录各1份,均证明:李某与焦某某婚前及结婚之初感情较好,后因焦某某在其娘家居住时间较多,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较少,关系逐渐冷淡,两人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李某与焦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李某,长期和李某及李某的父亲生活在一起。

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杜修满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李某和焦某某结婚初期关系较好,后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少,联系也比较少,关系就疏远了,两人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

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唐洪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李某与焦某某婚后很少在一起,两人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

被告焦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只是和原告的父母关系不融洽。原、被告也没有长期冷战,只是在2008年5月,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后,两人关系才有所疏远。2009年农历正月以后,两人虽然分居,但被告曾要小孩给原告打电话,要求一起回家共同生活。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方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记录的2004年至2008年家庭收入及支出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在此期间家庭生活正常,夫妻关系较好。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关于两人因感情不和,夫妻关系疏远的起始时间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也未予否认。故关于这一事实,应采纳被告的主张,其他原告证据证明的内容均予采信。另外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的个人财产等事实的陈述一致,应予认定。基于上述理由,对本案的事实作出以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11月7日,双方在慈利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4日,生育一女,起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在杨柳铺乡X村小学读书。原、被告结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原、被告夫妻关系疏远,双方开始“冷战”。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农历1月份分居至今,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被告的个人财产有结婚时所办嫁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近段时间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也有和好的愿望,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宏杰

人民陪审员黎昌培

人民陪审员李某康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汇卓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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