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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就被告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略)。

被告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3月13日原告熊某某就被告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粟某某于2003年6月31日向原告借款x元办厂,借期两年,并约定每年x元收取利息800元。因被告粟某某逾期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催收分文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03年6月31日被告粟某某因办厂缺少资金,向原告熊某某借款人民币x无。当时双方约定按每年每x元收取利息800元,借期两年,到期后因被告分文未付,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自行协商,由被告粟某某出具了一张本息合计为x元的借据(其中利息为x元),并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x元,本金每季度偿还x元。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经催讨也毫无还款诚意,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元、已欠利息x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粟某某于2010年2月以前还清熊某某的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共计本息x元;

二、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诉讼保全费864元,共计诉讼费1839元,粟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黄某婷

审判员甄上标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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