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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何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邵阳市电动工具厂家属区劳服公司三楼。

诉讼代理人游卫平、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何某某以两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受重伤,蒙受经济损失为由,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何某某经济损失x元,其中10万元以本院(2007)双法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何某某支付姚某某10万元相抵,姚某某还付给何某某现金4000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给付。

二、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给付。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双方无其他民事赔偿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永耀

审判员刘文

审判员王忠明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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