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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乙,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洞口县人,汉族,中技文化,农民,现租住(略)。2008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乙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x元,其中x元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在2009年12月1日前支付x元,在2010年4月8日前支付x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蒋政兴

人民陪审员黄某庭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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