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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新华,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新华及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汽车站办事处)诉称,1998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办公楼一层,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满后,原、被告没有续签合同,被告继续租用原告房屋,一直拖欠部分租金。原告为解决办公用房紧缺状况,于2009年7月2日书面通知被告从租赁的房屋搬出,被告拒收通知,且拒绝从租赁的房屋中搬出。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唐某某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x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租赁合同1份,拟证明1998年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办公楼一层的事实;

2、7月1日通知,拟证明原告在7月2日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

3、证明1份,拟证明租金收据上所写的唐某宏与唐某某系同一人;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承租的房屋系原告所有;

5、收据4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到2008年12月30日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从1995年租赁该房屋,在此经营业务十多年,搬迁房屋,损失巨大,为避免损失,请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不是真实的,年租金也没有9500元,只有8000元。原、被告于1998年2月10日签订的办公楼承租合同,原告在合同上盖有公章,并有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被告也在合同上签名,被告未能提供反证,该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座落于邵阳市双清区广场幢号为060的X层房屋系原告汽车站办事处所有,汽车站办事处将该房屋的一层作为商业用房,其余部分作为办公用房。被告唐某某从1995年5月开始租赁该房屋的一层用于经商。1998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办公楼承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办公楼一层租给被告,租赁期限1年(从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租金9500元,按季度交纳,即在前一季度末月的15日前交纳下季度租金,如有拖欠,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租赁该房屋,一直租赁至今,但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从2006年起,原、被告变更每年的房屋租金为80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被告已全部付给原告。2009年1月起的房屋租金,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因办公用房紧缺,决定将被告承租的房屋收回作办公用房,并于2009年7月2日书面通知被告,限令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前从承租的房屋搬出,被告予以拒绝,遂酿成该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多年,双方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1998年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被告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09年承租期间的租金,应当按照约定付给原告。2008年12月30日前的房屋租金,被告已全部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x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提出要求继续租赁房屋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承租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的一层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

二、被告唐某某支付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2009年1月至10月的房屋租金6666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唐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第二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邵阳市双清区X街道办事处承担1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堂堂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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