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2月16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孝忠、贺长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的丈夫王某生喝了酒,对被告人陈某甲破口大骂,后王某生摔倒在地上,被告人陈某甲上前去拉,王某生不仅不领情,反而准备去打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顺手拿起拐杖对着王某生的头部一顿乱打,直到王某生的脑袋流血才停止击打。第二天上午王某生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丈夫王某生(已死亡,1931年12月生)平时喜欢喝酒,喝完酒后经常打骂被告人陈某甲。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吃完晚饭后即到床上睡觉,王某生在自家客厅一边喝酒一边咒骂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理睬。后来被告人陈某甲听到没有声响了,起床走到自家客厅,发现王某生摔倒在地上,便上前去拉王某生起来。王某生用手挥了一下,被告人陈某甲认为王某生要打她,气不过,顺手拿起王某生平时用的手拐杖,对着王某生的头部一顿乱打。2009年2月14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谎称王某生摔倒了,叫来儿媳尹某某和邻居王某乙,将王某生抬到床上。2月14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生死亡。经双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鉴定:1、死者王某生的损伤集中在头部右颞侧及右耳部,创口方向基本一致,说明系在静止状态下被连续打击所致。2、死者王某生头部创口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底不干净达颅骨表面,右耳广泛性裂伤,其损伤符合外表钝器打击所致。3、死者王某生头部广泛性裂伤,右颞部单纯颅骨骨折,双侧睑球结合膜苍白,其死因应系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死者王某生的死因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的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3、证人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4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儿媳尹某某家中讲:王某生吃酒摔倒在耙头上,快点起来。然后尹某某喊来邻居王某乙一同到被告人陈某甲的客厅里,发现王某生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两人将其抬到床上。上午9时左右,王某生死亡。王某生平时喜欢喝酒,经常打骂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生平时使用过一根拐杖;
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4日7点多钟即其从外面杀猪回到家里,其妻子尹某某对其讲:今早上母亲陈某甲来喊她,讲父亲王某生喝多了酒摔在耙头上快要死了,她喊到王某乙一起到其父亲住的地方,发现王某生倒在屋中间,脑壳上全是血。于是其打电话告诉弟弟王某丁,其看见父亲王某生右边脑壳上全部是血,右边耳朵、左、右两边额头上各有一个小洞,右边后脑壳上有两个小洞,其父亲一生好酒,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母亲陈某甲;
5、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4日上午其哥哥王某丙打电话告诉他,父亲喝酒摔伤了。于是其赶快回到家里,到家9时左右,其父亲断了气,看到父亲的头部到处是血,其问母亲陈某甲是怎么回事,被告人陈某甲讲是王某生喝醉了酒摔在耙头上摔死的;
6、证人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王某生喜欢喝酒,经常打骂母亲陈某甲,母亲陈某甲是个老实本分的人;
7、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3日吃了晚饭后,王某生就开始骂被告人陈某甲,然后其就上床睡觉了。一直到第二天早晨5时左右起床去撒尿,其没有听见吵架的声音,过了一个小时,被告人陈某甲走到其家里对其妻子刘某辛讲:“老倌子喝了酒,摔在耙头上,摔得血放放里。”到上午9时左右,听说王某生死亡;
8、证人曾某某、刘某辛的证言,证实王某生平时喜欢喝酒,经常打骂被告人陈某甲;
9、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王某生喜欢喝酒,喝酒就发癫,生前用过一根木制的拐杖,该拐杖两尺多长,比大拇指大一点,手把有点弯;
10、证人陈某癸的证言,证实王某生死亡之后,因家里的东西比较乱,对被告人陈某甲客厅里的东西进行了清理,客厅里的风车、四齿耙头等东西都搬到了屋后面的阶基上,另外还有一些小的东西有些丢了,有些烧了,王某生用的拐杖可能被烧了;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生的死亡现场进行勘查时,现场已被破坏,客厅里所有东西都被搬到了屋外,方桌被人搬到了地坪里,群众在拿方桌办丧事摆东西,方桌的桌面、桌腿上都有血迹,群众讲这张方桌在办丧事时用来放过肉、鱼之类的食物,有些血不是人血。后来公安机关提取了方桌、耙头、风车上的血迹;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概貌情况;
1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方桌、木柄四齿耙头上的血迹;
14、双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生的死因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打谷风车上的血迹、现场耙子上的血迹系王某生所留的似然比率为8.57×1017以上;送检的现场方桌上的血迹A系一未知男性个体所留;送检的现场方桌上的血迹B未获STR分型,无法比对;
1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华
人民陪审员周孝忠
人民陪审员贺长生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