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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药业)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今日药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今日药业于2009年11月19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高某某为今日药业承印吊牌挂历印刷品,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吊牌挂历XY-070、x数量2000本,单价4元,合计总额8000元;第六条乙方对所印产品质量负责,按样张印刷,交货时甲方验收认可后,应给乙方出具收到货物手续,验收应以样张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为准”,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高某某于2009年12月12日向今日药业供货挂历2000份,并由贾红旗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挂历2000份,09.12.12贾红旗”。后因向今日药业催要货款未果而成诉。

原审另查明,李江山、贾红旗均系今日药业员工,上述李江山签订合同及贾红旗出具收条的行为,今日药业均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后,高某某如约向今日药业提供了承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今日药业收到定作物未向高某某支付承揽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某某请求今日药业支付承揽费7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高某某另请求今日药业支付误工费及交通电话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部分诉请,故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今日药业辩称根据高某某提供的名片及迪彩公司宣传彩页,高某某印刷制作挂历是职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能承揽印刷业务及销售,高某某个人与今日药业签订挂历承揽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解释,个人违反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与今日药业签订挂历承揽合同,属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导致双方所签合同绝对无效,且迪彩公司未与今日药业直接签订合同,亦未追认高某某与今日药业所签合同的行为,故双方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今日药业辩称高某某拖延交货,部分挂历质量存在问题,因高某某提供特定加工产品时,距当年元月1日还有18天时间,高某某并未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又因今日药业接受高某某的供货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挂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对上述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某某挂历款7800元.二、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今日药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高某某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和欺诈行为。高某某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我公司一直认定高某某是迪彩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二、高某某所印挂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额外支付客户返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付高某某货款三千余元。

被上诉人高某某答辩称:送货时,今日药业的工作人员均已验货。如今日药业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退还给我。现已一年多的时间,挂历已不能用。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协议为高某某个人签订,其所承印的挂历上并未有其他标明,故今日药业上诉称高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今日药业对未支付高某某货款没有异议,其主张货物有质量问题,一审中未反诉,可另行主张。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今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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