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旭东(特别授权),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朝南(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峰达公司与金都公司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峰达公司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届期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009年9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金都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9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峰达公司已从本院领取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执行标的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峰达公司与金都公司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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