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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时间:2005-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固刑初字第45号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固安县X村人,现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经准许未派员出庭,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11月22日下午,驾车在固安县X街民得利超市X路上,以被害人付某开车别他为由,将付某截住,用砖将付某驾驶的奇瑞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用脚将车后门踹坏,经价格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0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陈述车辆被砸经过及损坏程度,证人袁某某、杜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人证言所证实被告人犯罪过程,车辆损坏照片,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认为被害人有意别车,而产生报复将被害人车辆截住后,砸坏车辆挡风玻璃,其所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毁坏公私财务罪的指控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能够自愿认罪,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毕海忠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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