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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省许昌汽轮机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许昌汽轮机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X镇X村。

负责人牛某某,该公司业主。

申请人河南省许昌汽轮机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EC/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分行核算中心,申请人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许昌汽轮机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许昌汽轮机辅机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素娟

审判员王苗苗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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