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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饭店)与王某某租赁财产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怀敦,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饭店)与王某某租赁财产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10日,亿万饭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万饭店申请再审称,1、亿万饭店与王某某之间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买卖商品关系,王某某的商品是由其自己控制与销售,并未交给亿万饭店,故不应要求亿万饭店返还商品。2、生效判决认定“亿万饭店的工作人员姚安琪、岳海红、段艳花、李丽萍收王某某商品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缺乏证据,违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3、《58样商品清单》是姚安琪与王某强共同签字的清单,是退货的单据,货物已经由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强拉走,因此亿万饭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姚安琪、岳海红、段艳花、李丽萍均为亿万饭店的工作人员,姚安琪以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协议,以及与其他三人签字接收王某某货物的行为,已形成职务上的代理。由于货物未能返还,给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亿万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某某交付给亿万饭店的货物,双方均认可没有销售出去,如果《58样商品清单》是退货时双方清点货物的单据,那么姚安琪等四人接收的货物应当在退货时一并清点交付,经查其四人接收的部分货物并未包含在《58样商品清单》中,因此可以认定《58样商品清单》不是退货单据。亿万饭店称双方共同签字的清单是退货清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焦作亿万饭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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