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被害人何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姚某某来到被告人赵某某家中,要求赵某某帮忙向被害人何某乙讨债,并答应收5万元给1万元好处费,赵某某答应。
同年8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另外叫来两个伢子(姓名不详)来到建设路电动工具厂地段将被害人何某乙强行拉上一辆出租车,带到邵阳市制药厂后面的山上。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叫来姚某某,被告人姚某某赶来即向被害人何某乙讨债,何某给。姚某要赵某某三人给何某点颜色看看,姚某离开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带来两个伢子即对何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何某乙被打得受不了便答应还钱,说钱在姐姐何某甲那里。至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何某下山,并打电话通知姚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在陶家冲上了被告人赵某某等乘座的车。在车上,被告人姚某某要何某乙打电话给她姐姐何某甲,被害人何某乙乘机告诉其姐被姚某某绑架了,何某甲说要打“110”报警。被告人姚某某听说报警心里害怕,先下车了。至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得到姚某某同意后放走被害人何某乙。被害人何某乙经法医鉴定受重伤。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为讨债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致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判处刑罚。在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犯罪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何某乙请求本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根据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永耀
审判员刘文
审判员王忠明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