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9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3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3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窜至荥阳市京城办演武路商业建筑公司家属楼,用螺丝刀等工具将失主荆某某家煤棚撬开,将停放在煤棚内的一辆黑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价值1995元)和一辆粉红色永久牌自行车(价值336元)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和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331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到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荆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某乙南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芦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