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41岁。198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因绺窃被劳教3年;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1年9个月。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地(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在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任开封市X乡X村二组组长期间,伙同冯杨(在逃)、张龙(在逃)、张巍(在逃)每月从大花园村委领出大棚租金后,没有足额上缴集体账户,采取不入账的方式侵占部分租金,四人私分,共同侵占人民币3.8万余元,黄某乙分得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将所得赃款9000元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和辩解;报案材料;证人朱XX、袁XX、申XX、张XX、张XX、梁XX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黄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开封市X乡政府出具的对黄某乙身份的证明、大花园村大棚集体承包协议书、大花园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现金帐表等书证;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康刘伟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职务侵占罪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