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不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1995年11月3日给长沙市芙蓉区(原东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划定的项目用地红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某不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1995年11月3日给长沙市芙蓉区(原东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划定的项目用地红线,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向不具备法人主体的政府派出机构办事处发放项目用地红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该行政行为应判违法。

被告辩称,出让、划拨本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过了长沙市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即不具有本案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具有使用权,且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与办事处于1994年11月25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1995年11月3日完成划定土地红线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最迟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是2008年5月份以前,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书》送达给原告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其起诉期限已经启动,应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正庚

审判员方乐

审判员祁谷芸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